发布时间:2022-01-26 来源: 点击数:28 关闭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1]26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1.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机构、组织或个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
2.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科技成果评价主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运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3.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4.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二是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三是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四是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5.科技成果评价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6.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省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科技成果评价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7.科技成果所有人(单位)、完成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要求,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同行评议、市场检验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8.评价机构与委托评价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协议,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基本条件
支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河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2.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3.具有相应专职人员和评价人员,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从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制度、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规范等;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
6.无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7.兼营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应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价部门,应确定一名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负责人,专职履行相关职责。
三、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内容、导向及流程
(一)科技成果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评价应全面准确反映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全面准确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
1.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2.技术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方面的成效。
3.经济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4.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方面的成效。
5.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科技成果评价分类
突出分类评价导向,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维度、差别化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把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2.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3.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和市场检验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三)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可按照评价委托、论证与审核、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负责人、选聘评价咨询专家、实施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交付评价报告、评价服务、服务改进、资料移交归档的程序进行。
四、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
1.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制度。科技成果评价流程结束且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出具后,委托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果登记;将评价筛选的优质成果优先纳入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科技成果供给库,定期发布推荐目录,推动科技成果快速交易转化和市场化融资。
2.推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科技成果评价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3.省科技厅每年择优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可通过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遴选。上年度“入榜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直接参与下一年度遴选。连续三年“入榜”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名单。
4.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要强化自律,接受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提升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提供虚假评价结果、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行为的,省科技厅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从严惩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在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在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公开科技成果信息。
2.将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贡献作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要素。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3.省科技厅将分领域选择5-10家不同类型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开展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科技成果评价观念转变、方式方法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突破改革落地难的问题,尽早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推广,发挥改革试点出成果、出经验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正确的评价导向和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更好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我省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加速。
4.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六、附则
1.鼓励市、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相关规定。
2.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