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河北省人工智能学会网站!
联系我们

河北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人工智能学会;英文全称:HeBei Associ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HAA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人工智能学会是河北省从事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及应用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群众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凝聚全省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促进人工智能学科发展与技术繁荣,推动科技普及推广和人才培育成长,深化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人工智能与地方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发挥智库与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河北高质量发展,为国家人工智能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人工智能学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机关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学术引领、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展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术交流与引领。组织举办国内外高水平、多层次的人工智能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以及大赛,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引领学术前沿方向,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

(二)科技咨询服务。发挥学会的智库作用,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决策咨询任务,为河北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论证提供智力支持;面向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技术开发、成果评价、方案论证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三)科普与社会推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学普及活动,编写科普读物,提升公众对人工智能的认知水平和科学素养;推广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升。

(四)人才培养与举荐。开展专业人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优秀科技人才的评选、表彰和举荐工作,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五)标准研制与规范建设。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产品、伦理、安全等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的深度合作,推动人工智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服务河北省实体经济数智化转型。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服务项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人工智能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秉持开放、便捷、高效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提交申请

个人会员:同意本会章程,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或指定线上平台填写《河北省人工智能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在线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如学历、职称、工作证明等)。

单位会员:由单位指定一名联络人,通过线上平台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上传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二)资格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本会秘书处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会员基本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与通知

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向申请人发送审核通过的通知及会费缴纳信息。

对于需要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资深会员、外籍会员等特殊类别,秘书处将定期汇总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备案确认。

(四)缴纳会费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通过学会指定的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会费缴纳。

(五)正式入会

会费到账后,系统将自动开通会员资格,并即时向会员发放电子会员证。会员即可享受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届,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应为单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首席科学家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理事长或资深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换的委员数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1/3。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术审议:审议本会的学术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学术评价标准等;

(二)学术评定:评定本会设立的科技奖励、人才举荐项目;

(三)学术咨询:对学会发展战略、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重大决策提供学术咨询意见;

(四)学术道德监督:受理事会委托,对涉及本会会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学术引领:组织学术前沿研讨,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推动学科交叉与创新;

(六)指导分支机构: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工作组。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